2019年6月20日 星期四

Müller-Arnold-Fall一件一再受討論的法律案件 虞和芳 20.9.19發佈

Müller-Arnold-Fall一件一再受討論的法律案件 虞和芳 20.9.19發佈 Müller-Arnold-Fall是普魯士 Friedrich II腓特烈二世國王(1712年1月24日生; † 1786年8月17日 )時代的法律案件。它在司法獨立的原則下,是一件一再受到討論的法律案件。 案例描述 Müller Arnold在流向 Oder 奧得河的河上經營一座水車磨坊。他是一位租賃者,Erbpächter 承租人,欠地主Schmettau伯爵 租金,這是他拒絕從水磨坊受損後付租金,而遭受到退出租賃權的判決。 原因是擁有土地上游的Gersdorff設立一個鯉魚池。 Müller說這條私人河,從此只有很少的水,他無法繼續經營其業務,因此不能夠付給他的主人Schmettau 伯爵租金。1773,審判法庭判決(von Schmettau 他本人就是法院領主)Müller Arnold無理。Müller 轉向Küstrin的主管法院,仍然判決確認 。1778年,Schmettau取消Müller 的Erbpacht,租貸權,並收​​購此磨坊。 Müller Arnold向普魯士國王Friedrich II 提交他要求平反的意見書,國王聽取他的意見。下令進行調查,並指示Müller 申請賠償。然而,Küstrin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在這方面還是對Müller 做同樣的裁決。 因此FriedrichII 國王自己處理這宗案件,逮捕和監禁最高法院,地方法院Küstrin和Patrimonialgerichts的三位法官,理由是法官的判決不公正。三位法官入獄一年,並判Müller Arnold應得賠償金。有關的法官在短時間內被國王赦免。 國王認為,一個正義的法院,發揮不公正的判決,比小偷盜賊更可怕。對小偷,人們還能保護自己,但對使用正義的外衣盜賊開展他們的罪惡,沒有人能防住他們。就像世界上最大的流氓一樣,這些法院人員要受到雙重懲罰。 Friedrich II 國王的介入,特別是當時的律師和司法機關對國王的專橫和干預感到震驚。國王的判決是針對司法機構的,在判決中運用了法律。此即言,Friedrich II 國王觸犯他自己頒布的法律。 Müller Arnold案件被描述為司法獨立的開端;這不一定是對磨坊主Müller Arnold是否對他的要求是正確的,而是對國王是否允許介入判決的問題。這是雙方,誰有權力的問題。 這件案件對磨坊主的判決,是否是正確的,這不再爭論。但國王有權,強制執行干預前法官的判決,是否是對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應有的態度,至今仍然受到討論。 不過Müller Arnold案的基礎上證明Friedrich II 國王對他的臣民的善意和正義。 Friedrich II 國王被尊稱為Friedrich大帝,是因他對德國有特別偉大的貢獻。 此案件看出他對無錢無助子民的愛護,而懲戒有權有勢的貴族和判決不公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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