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 星期四

「三十一歲的女富豪被判死刑的案子」 虞和芳 18.1.18發布

「三十一歲的女富豪被判死刑的案子」    虞和芳               18.1.18發布

下面是我回覆學生有關這位31歲被判死刑的案子。

讀到你談,「三十一歲的女富豪被判死刑的案子」,覺得你說的是對的.
這種罪犯,用不合法的手段,不尊重別人辛苦賺來的錢,來滿足一己的私慾,是應該受到嚴重的處分.
在歐洲取締死刑是有幾種原因,一是依照宗教,生命來自於上帝,人們沒有權力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以前自殺是一種罪行,即使是自殺不成,還要受到處分.自殺而死之人,不能受到教會的宗教儀式來舉行葬禮,不能埋葬在教會的墳場.
雖然為了維持社會的治安,死刑不可避免,不過在處決前,通常都要神父去聽他們的告解.讓這人的靈魂至少能夠得救.再者,有時是會有誤判的情況.偶而會有處決後,才找到真兇,為時已晚.
還有原因是讓罪犯有改過自新,重新成為一個正當的人的機會.
可是這樣,對一些社會罪犯,沒有達到懲戒的力量.一些殺人犯,關個15-20,之後又是一條「好漢」.這種法律制裁情況太不可靠.德國的一位法律系的學生,到同學家去玩,見她家有錢,把她的弟弟拐走,裝作綁票,先殺死她弟弟,然後勒索獲得百萬歐元的贖金,要跟女友出外度假.
後來被捉到,死不承認他拐騙之事,最後看出若是被綁之人,沒有繳出來的話,會餓死,有位警察局長說要施行拷問,他才供出早已把那少年殺死.丟進河中.德國法律懲戒那警察局長,說他不該用這樣的威脅,來套出口供.但是德國對待罪犯很寬容,繼續讓他唸完書.他不斷的繼續告到歐盟法庭,說他當初口供是在威脅要受到拷刑下才說出,這不算等等.像這樣的不知悔改之人,
對待他們寬容,是毫無意義.一些德國的恐怖份子,殺了好多人,15年後被釋放;一些金融騙子,也是關上幾年就釋放,這樣的處分太低了.
捲款逃掉的人,要繳出所有的款,同時要處罰關一輩子做事,來償還那些受騙人的錢.等償還清了,才能放出來.
法律問題是很複雜,要公道,同時還要起到懲戒的目的,這樣才能維持社會上的治安安全.
              
平安

虞和芳,10.2.12.

下面是這位Alex學生的來函:


一個三十一歲的女富豪被判死刑的案子
有感而發
第一這正是我的年紀 她沒有學歷卻成為富比士排行榜的前十名
第二台灣沒有這種嚴刑峻罰 我覺得該檢討
第三詐欺本該不對 死刑是我聽過最嚴厲的判決 台灣有竊國者卻是二十年徒刑最重(前總統陳水扁)

因此我讀到這篇文章 突然一股勁的看完 感覺真不知道該給大陸鼓勵還是又是一起人權漠視
死刑的廢止議題 即使台灣有死刑 同一案件 這女只會被判十年內 甚至三年左右
我一直對嚴刑峻罰不支持 我也不喜歡新加坡的法律 但是過度玩弄金融體系終究會導致國破家亡 舉債無限 這是兩難的問題

因此我寫下這由中國女富豪吳英案看台灣金融犯罪刑罰過輕

    金融犯罪本該人神共憤,詐欺人民的血汗錢,使得多少家庭破碎,無法度過下一天,又多少企業主大老闆都是負債千億,卻能開名車住別墅,過著紙罪金迷的生活,又有多少富豪申請破產後依然揮霍千金,儘管他們過去利用各種手段讓民眾拿錢出來投資買夢,也一而在再而三的重設空殼公司,在短短時間內就能籌到許多人縱使十輩子不吃不喝也無法存到的可觀財富,然後這些賣夢者就拿著這些錢消匿無蹤,或是惡意脫產,最後頂多坐幾年牢又可出來快活。

    大陸的女富豪吳英本是美髮業教主,三十一歲就已經名列富比世女富豪排行榜第六,但是投資行為涉及多起詐欺,被大陸最高法院判處死刑,上訴駁回,全案定讞,此案一出,確實起了震撼富豪界與道德層面,也讓台灣得以思考我國的刑法對於貪贓枉法、金融犯罪者過於輕鬆,以至於這些人肆無忌憚,變本加厲,有辦法者則可以遠走他鄉,過著舒服的日子,其他也是纏訟數年拖拖拉拉不會立即受到制裁,似乎法律根本對他們無用。

    金融犯罪手法複雜,定罪不易,因此往往讓人有機可乘,我們是不是該思考採取新加坡的嚴刑峻罰遏止犯罪,特別對於公務人員等加重其刑,不然捲款者優,債留台灣;脫產者沃,繼續奢華;竊國者富,顛倒黑白,這些過輕的刑罰,讓社會的狐狸繼續危害金融秩序與人民生活,大陸吳英年僅三十一歲,這一死刑判決真的是重重打了投機者一個大耳光。
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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