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 星期三

犯罪、贖罪和特赦 虞和芳 16.5.18.發佈


犯罪、贖罪和特赦                 虞和芳            16.5.18.發佈

       
德國在談論,要不要把,判刑無期徒刑的恐怖份子罪犯,經過監禁20年後釋放。
根據調查,40%的人贊成釋放,60%的人反對。
有兩位恐怖份子,其中一位Klar殺死好多的人,他的律師要求特赦。這樣平均,他們每殺一個人,只有2-3年的徒刑。
有人諷刺說,殺一個人,一般的判刑為15年的徒刑,有時10年後就可以釋放出監獄。
而恐怖份子,被判5次無期徒刑,若經過15-20年就特赦的話,這就等於,殺人越多,刑罰越輕,這難道是廢除死刑,法院懲罰的目的?
歐洲的基督教文明是講贖罪。Dostojevski的<罪與罰>就是闡明犯罪後的贖罪有多重要。
一位印度教的信徒殺死一位回教徒的兒子,心中很不安,請教甘地,甘地對他說:
「收養一位回教徒的孤兒,以回教的教義,把他養大。」
而現代的罪犯,不但不認罪,贖罪,反而批評判刑不公道,在監獄中,沒有受到好的待遇。
有些德國人說,恐怖份子殺人犯,若是能夠把他殺死的人再弄活起來的話,可以特赦。換言之,不應該特赦。
特赦以前只有國王有這個權力,因為最初法律是淵源於國王。國王是法律的根源,源起,連現在的英國,一切法律的判決,都是以國王(現為Elisabeth女王二世)為名來判決,國王既不能被捕逮,國王也有權來特赦。
今日共和國的民主政體,以「民」為名義來判刑,因此就透過總統之權來特赦。
2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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