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 星期六

聯合國三個特殊的非政府的主權實體 虞和芳 28.4.18.

聯合國三個特殊的非政府的主權實體       虞和芳                28.4.18.

聯合國有三個特殊的非政府的主權實體

  1. Sancta Sedes拉丁,Heiliger Stuhl德文,聖座
  2. Sovrano Militare Ordine Ospedaliero di San Giovanni di Gerusalemme di Rodi e di Malta拉丁,簡稱馬爾他騎士團。
  3.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紅十字國際委委會。

聖座:

聖座是一個非主權國家,形成自己的國際法主體,在國際關係中代表梵蒂岡城和羅馬天主教的國家。除教皇作為個人代表屬於羅馬教廷的行政設施外,也屬於羅馬教廷。

這種觀點後來被集中在羅馬主教上。 因此,使徒座,越來越多的彼得和他的繼任者作為羅馬主教(Sedes Apostolica Romana)的繼承人。 7世紀, „ecclesia universalis“ (universale Kirche) “普世教會一詞越來越集中於羅馬教會,它限於西方人的表達。
自教皇Sanctus Damasus PP. I,(約305—3841211日,於366101日-3841211日在位為教宗)以來,演變成認為只有羅馬主教才有資格坐在羅馬的羅馬教廷 隨著Siricius教宗(384-399),教皇這個稱號,專門用為指羅馬主教。 這導致教宗Sanctus Leo PP. I,(教宗利奧一世400年-4611110日,440929日至4611110日)任教宗題為„Vikarius Christi““基督牧師,他在羅馬設立羅馬教廷,跟羅馬帝國並駕齊驅。

羅馬教區超越梵蒂岡邊界延伸到意大利,教皇是這座教廷的主教。
國際法中的羅馬教廷
羅馬教皇的身份(教皇法和國際法意義上的身份)完全是主權國家,根據國際流行的理論,它被視為國際法原來的非國家主體。 在國際法中,目前這是唯一一個由其辦公室職位和任職期間的自然人擁有的國際法律主體性不是來自任何上級國際法律實體(除馬耳他大法官外)的國際法律主體。 因此,教皇不同於普通的國家元首,他是國際法主體的代表,但本身不是國際法主體。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隨著教皇國的結束,羅馬教廷不應沒有這種地位; 在梵蒂岡被承認為教會國家的其餘部分之後,它仍然擁有這種雙重的國際法主權。
羅馬教廷與其自己的法律實體 - 天主教會不同。 天主教會本身並不是國際法主體,但教皇,或教廷,代表他們作為外部的首腦,因此可以代表他們在外交關係中的利益。
國際承認地位
因此,羅馬教廷(而不是梵蒂岡)是各國際組織的成員或觀察員。 在聯合國,羅馬教廷被接納為常任觀察員。 隨著2004年聯合國改革,成員國在聯合國大會授予羅馬教廷更多的權利。 他可以參加年度全會的辯論,而不必等待其他國家的批准,並且有權就教廷問題作出答复。
它是一個少有的非政府的主權實體。為國際人道法唯一明確指出有權監管的機構。

馬爾他騎士團

該組織成立的最初目的為保護本篤會耶路撒冷的醫護設施。
該組織擁有兩幢治外法權的建築:羅馬孔多迪大街68號,一幢佔地1.2萬平方米的馬爾他宮,以及羅馬郊區Aventin上的馬爾他部。
其目的是幫助及供應醫療服務給前往耶路撒冷朝聖的窮人與病人。在1099年第一次十字軍東征(1096年-1099年)期間佔領耶路撒冷後,即成為天主教軍事修會。在之後陸續喪失天主教聖地的情形下,移至Rhodes島,仍保持其主權獨立地位,之後再遷往馬爾他,該地當時是西班牙駐西西里島總督的行政中心。最後騎士團遭拿破崙逐出馬爾他島,但其團員依舊繼續活動。

馬爾他騎士團為一宗教及慈善性質且受國際法承認之主權實體(Sovereign Entity)。它能發行自己的護照、郵票、貨幣,並具有公共建築及司法獨立等權利。
教廷於1953年曾宣布馬爾他騎士團為以神之名之功能組織。

馬爾他騎士團是一個宗教的團體,它的組成要得到教宗的認可,教宗也有權解散此組織。
它為一騎士的團體,在建設之初,軍事的騎士非常重要,除了執行醫療,救濟工作,軍事是別的慈善機構所沒有的內涵。在建立近一千年的歷史中,馬爾他軍事騎士保衛其領土,是必要的任務。這也是查理五世授予馬爾他給此軍事騎士團的主要原因,在防禦抵抗回教徒的入侵。馬爾他騎士團,擊退土耳其的進攻。有名的1565年護衛馬爾他的Great Siege是歷史上的一件大事,馬爾他騎士團,保住馬爾他,阻止土耳其的進攻,保住馬爾他成為西方最靠近非洲的國家,它是天主教的國家。
馬爾他騎士團在戰勝土耳其的擴充進攻後,大量建築防禦工事,才保全馬爾他,直到1798年,拿破崙跟法國貴族聯繫,迫使馬爾他騎士團撤離,但是此騎士團今日仍舊跟馬爾他共和國,息息相連。馬爾他當初的興建,是此騎士團的功勞。它在馬爾他保有一片基地,在St Angelo古堡,和在首都Valletta原先的基地。2012年,首都Valletta的廣場開幕,這是紀念當初抵抗回教徒的入侵的大師長De Valette的功勞。首都也以他的名為名。在廣場上,陳列他的銅像有2.5公尺之高。
現代馬爾他軍事騎士團,不再以軍事來維持其國際地位,可是內部還是以騎士和貴族的頭銜來命名,即使目前的暫時一年大教長的名銜,也以中尉教長來稱呼。
憲法由騎士團憲章及騎士法規所組成,現行憲法是1997年修改過的版本。
首長
  • 大教長(The Prince and Grand Master):由國務委員會選舉出,終身職。大教長必需奉獻自己投入組織事務,並且是全體成員對宗教虔誠信仰的表率,與政務會議同為行政中樞。其頭銜是由宗座所贈與,且羅馬天主教會賦予其樞機主教地位。在2016年,馬爾他騎士團內部引起爭執,現任的中尉大教長為Giacomo Dalla,由2017429日被選出,成為中尉大教長,為時一年。明天429日,應該是選舉新大教長的時日。
  • 事務大臣(The Grand Commander):職責為傳播信念、監督管理各教區之騎士與女爵及向教宗報告騎士團事務,同時也管理總部馬爾他宮周圍的教堂和朝聖事務,也簽署公文和大教長之無法律效力文件。
  • 大總長/外務大臣(The Grand Chancellor):職掌內政及外交,負責對外一切事務及他國或第三團體與政府溝通的中間人。
  • 醫務大臣(The Grand Hospitaller):職掌衛生、社會、人道援助及國際合作事務,是各地修道院、國際分會及其他組織負責人道援助的最高指揮官,並確保天主教受到尊重。
  • 財務大臣(The Receiver of the Common Treasure):職掌財政與預算事務,負責組織與各地分會合作之開銷並監督審計部。
馬爾他騎士團因其極為特殊歷史,現世也處於非常態的情況,馬爾他騎士團為一主權實體,應該比定位為一個主權國家更準確。馬爾他騎士團在外交上以推動醫療人道救援為主,而騎士團透過目前分布在全球一百多個國家以上的合法機構實行此目標。在國際政治範圍裏,騎士團持中立公正及非政治化的態度參與相關事務,也因此騎士團能接受一國請求調停爭議時,扮演好調停者的角色。近年來騎士團在外交領域呈穩定成長狀態,目前在一百多個國家設有大使館及分會。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是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的人道主義的一個機構。根據《日內瓦公約》以及習慣國際法的規定,國際社會賦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特權和法律豁免權,保護國內武裝衝突和國際性武裝衝突的受難者。這些受難者包括戰傷者、戰俘、難民、平民和其他非戰鬥員。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法律職責源自1949年的四部日內瓦公約以及該組織章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活動已從國際法基礎領域延伸到開展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其負有的職責,譬如探視與衝突無關的政治犯以及在發生自然災害時給予援助。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因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委員只能是瑞士公民,而且新委員由委員會推選,它沒有像那些法律界定的非政府組織對個人採取開放且無限制的吸納會員政策。然而,自1990年代初以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開始聘用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員參與工作。2007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有近一半的員工是非瑞士國籍。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許多國家享有特權和法律豁免權,這些權力是基於一些國家的國內法以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與各國政府簽訂的協定,或者在某些情況下依據國際法的特殊規定(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代表有權不在國際法庭上作證)而賦予的。

根據瑞士法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為私人機構。然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多年來在瑞士境內都享有實際的獨立自主權和豁免權。1993319日,瑞士政府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簽署一份正式協議,為這一地位奠定法律基礎。這一協議保護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瑞士的所有財產;總部和檔案資料神聖不受侵犯。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委員及其員工享有法律豁免權,免除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各項稅費,確保物資、人員和經費得以安全且免稅的運輸。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有與外國使館同等級別的安全通訊特權並簡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瑞士的出入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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